《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以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潜在危害程度,由高到低的顺序将放射源划分为5类(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射线装置分为3类(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性工作场所分为3类(、乙级、丙级)。
管理规章制度方面资料:
①辐射防护安全与环保管理领导小组及其职责相关文件(明确了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②岗位职责;
③辐射防护和安全制度;
④放射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⑤台账管理制度;
⑥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⑦辐射安全和防护监测方案;
⑧人员培训教育计划;
⑨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或措施;
要求:相关材料业主单位需存一份作为档案资料;办理许可证时规模可以先按规划规模来批准,不然许可范围、数量扩大后需重新办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自行将纸质材料提交或邮寄给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2、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作出审查结论
4、决定:决定人员对相关材料及审查结论作进一步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制证:准予许可的,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送达:办理结果:准予许可的,出具《辐射安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1.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的请示;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3.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登记表备案回执;
4.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辐射安全工作责任书;
5.成立管理机构或工作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的文件;
6.管理机构领导或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
7.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8.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监测方案、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台账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9.购买监测仪器的发票复印件或监测仪器的照片;
10.现有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11.重新申领许可证的,需交回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工作单位依照本单位拥有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的高危险性类别,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其中有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则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时需按照①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②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③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④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分别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1)办理执照:办理《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证件。
2)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辐射工作人员(诊所一般为医师)。
3)人员体检:辐射工作人员需要在有资质的医院做辐射工作人员岗前体检(电离辐射类职业健康体检),取得体检报告。辐射工作体检报告书(里面内容为结果:该辐射工作人员可从事辐射工作)。
4)人员考试:辐射工作人员需要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试”,考试由发证机关统一拟定考卷,考试合格方可进行申报。
5)材料申报:编制申报资料,提交至生态环境局进行申报。
7)现场检查:审批单位将视情况,择机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